【电动车市 综合报道】11月21日,国家发改委官方网站正式发布《关于江苏敏安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纯电动乘用车建设项目核准的批复》。批复显示,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的规定,同意江苏敏安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纯电动乘用车建设项目。至此,江苏敏安正式成为继北汽新能源、长江汽车、长城华冠和奇瑞新能源之后第五家获得新建纯电动乘用车资质的企业。
根据批复介绍,江苏敏安纯电动乘用车项目建设地点为江苏省淮安市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规模为达产后形成5万辆纯电动乘用车产能。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冲压车间、焊装车间、涂装车间、总装车间、电池包组装车间,试制车间、研发部门、公用动力及办公设施等,新增相关生产工艺设备。
项目总投资250055万元,其中建设投资128405万元,铺底流动资金121650万元。项目资本金为13000万美元(约86671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约为34%。项目的股东构成及出资比例情况为中方投资者淮安开发控股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6500万美元,占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为50%;外方投资者展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6500万美元,占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为50%。经营期限为50年。总投资与项目资本金的差额约163384万元,通过融资方式解决。
据了解,江苏敏安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由香港展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苏淮安开发控股有限公司合资成立,香港展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由敏实集团投资建立。而敏实集团则是专业设计、生产、销售汽车零部件的外资上市集团公司,已于2005年12月1日在香港主板挂牌上市。自成立以来,敏实已经在国内建立二十余家生产性工厂,二家技术中心和两家模具厂,服务过的整车企业总量覆盖全球市场份额80%。
根据工商注册信息显示,江苏敏安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是2015年2月15日在江苏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注册成立的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3300万元美元,2016年9月22日刚刚核准,营业范围是筹备纯电动(含增程式)汽车生产项目,包括,新能源汽车研发、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配件批发。同时,据敏安汽车的官网显示,早在2010年8月就成立了电动汽车项目小组,2011年电动汽车项目正式落户江苏淮安,同年完成第一辆自主研发动力样车。拿到资质后,敏安的第一款车计划在2018年下线。
公告原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苏敏安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纯电动乘用车建设项目核准的批复
发改产业[2016]2407号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转报江苏敏安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纯电动乘用车建设项目的请示》(苏发改工业发[2016]920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的规定,同意江苏敏安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纯电动乘用车建设项目。
项目单位为江苏敏安电动汽车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江苏省淮安市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项目建设规模为达产后形成5万辆纯电动乘用车产能。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冲压车间、焊装车间、涂装车间、总装车间、电池包组装车间,试制车间、研发部门、公用动力及办公设施等,新增相关生产工艺设备。
四、项目总投资250055万元,其中建设投资128405万元,铺底流动资金121650万元。
项目资本金为13000万美元(约86671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约为34%。项目的股东构成及出资比例情况为中方投资者淮安开发控股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6500万美元,占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为50%;外方投资者展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6500万美元,占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为50%。经营期限为50年。总投资与项目资本金的差额约163384万元,通过融资方式解决。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项目单位应在开工建设前按照相关规定完成能评审批。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设备采购要按照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执行。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国土资源部关于江苏敏安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纯电动乘用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国土资预审字[2015]259号)、《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江苏敏安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纯电动乘用车建设项目(江苏敏安电动汽车生产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审[2015]136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九、江苏敏安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不能生产任何以内燃机为驱动动力的汽车产品。
十、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须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11月14日